創作也可能侵權!法律兵工廠引時尚案例 教你捍衛智慧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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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BeautiMode》創意生活風格網和Fashion Taipei臺北市時裝協會聯手策畫的《前輩,我想問》系列講座,第一場《保護智慧結晶的基本功》,邀請到法律兵工廠的智慧財產權專家-陳全正律師,為時尚創意工作者講解,如何在「抄」來「鈔」去的時尚圈,捍衛自己的創作!

抄襲不等於侵權,時尚產業設計師維權之路好艱辛-解析權利與策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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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全正律師與設計業界人士分享從法律角度檢視的時尚設計思維。(圖/BeautiMode)

保護智慧結晶基本功第一招:熟知智慧財產權內容及要件,是並存不是互斥

提到保護著作,往往第一個想到的便是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智財權)。智財權對於保護著作來說無疑是最重要的招數,其中包含下列四項權利:著作權、商標、專利及營業秘密。著作權強調原創性,商標強調識別性,專利分成三種類型,強調的是新穎性,而營業秘密就是俗稱的商業機密。

創作人一旦完成創作即擁有著作權,無須透過任何申請。而商標及專利,皆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通過審核才能取得。陳全正律師也提到,「所謂專利,不一定僅和科技技術有關。設計專利保護的便是獨特的產品外型。」

營業秘密近幾年來漸受重視,其法律效力高,但訴訟成功率卻非常的低,因為它的舉證難度過高,提出訴訟方須積極舉證自己於事前有善盡保護營業秘密的作為。

「老實說,在台灣智財權法院,很少有透過營業秘密法條主張侵權成功的訴訟案。」陳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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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四項權利。(圖/擷取自陳全正律師講座簡報內容)

在智財權的法律下,著作權不須註冊,也容許平行創作的存在。換言之,著作權不具明確的排他性,一旦對方主張平行創作的條件成立,則對方沒有侵害著作權。但商標及專利不同,具有排他及獨占的性質,「註冊保護主義」使得這兩項權利一旦經過註冊,則不允許非註冊人偷用。但申請商標與專利皆須持續繳交費用,維護的成本較高。營業秘密為前三項權利的輔助,同樣不須註冊,不過無法阻止他人合法取得並進行還原工程,故也有明確性不足的情況產生。

「以上四個權利彼此間並非互斥,而是並存的狀況。」陳全正律師特別叮嚀,無論是設計師或是業主,皆須思考自己的創作成果為何,並選擇一個最適合的保護方式。

舉例來說,一個爆紅包款,可以用設計專利來保護,也可以申請註冊立體商標。保護的方法無好壞對錯,只要思考成本及保護期間的效力,亦可巧妙地搭配商標及專利,選擇最適當的保護方式。由WTO會員國訂定智財權的國際公約規定,著作權可於會員國各國內主張,而商標及專利僅在註冊國內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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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智慧結晶基本功第二招:設計元素那麼多,不同設計元素善用不同的保護方法

產品的構成元素那麼多,品牌logo、圖案、外型、功能、風格都不想被抄襲!究竟怎麼保護更恰當?

保護「品牌」的方式可以是申請商標或是主張Logo的著作權。品牌需針對自家商品或服務類別來選擇申請商標權的領域,才能在自家產品所屬的類別內有效主張品牌商標權。若品牌已經家喻戶曉,也可主張「著名商標」來擴大保護。

而讓許多品牌困擾的戲謔仿作,到底創意還是仿冒?國外有許多戲謔仿作的品牌,例如My Other Bag翻玩LV經典包款的案例。但談到國內戲謔仿作的現況,陳律師表示,「戲謔仿作普遍不被台灣法官接受。翻玩品牌的行為若沒有足夠的社會貢獻,在國內便被視為是一種搭便車、藉機引起風潮獲利的行為。因此,在國內戲謔仿作的行為鮮少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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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對於「設計圖案」的保護方式,設計師可主張著作權,他方直接轉印、重新繪製、平面轉立體等的行為皆屬於侵權。陳律師舉了一個近期的案例:知名台灣服裝品牌iRoo涉嫌抄襲國際精品品牌浪凡(Lanvin)設計圖樣。iRoo向台灣布商購買了一批印有Lanvin 125週年紀念的名人頭像手繪圖騰,製衣販售後被控抄襲。這樣的情況下,責任歸誰?在法律上,布商責無旁貸,而對iRoo來說,公司的布料是向信任的布商購買,非iRoo自行生產,雖然可以免去刑事責任,但民事的損害賠償風險仍是少不了的。因此,無論我們是向他人購買產品再加工販賣,或是委託設計,最好能請對方提供免責聲明、簽訂擔保條款,才能避免無妄之災。另外,「設計圖案」亦可註冊商標,但須注意品牌商標在各國的識別性不同,在母國申請通過不代表在他國不會踢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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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智財四權可以綜合運用。尤其設計專利及商標,是可以互相利用的好夥伴。商標須具備識別性,設計專利需創新性,於是,陳全正律師提供一個完善保護方法,「品牌誕生新設計時,可先申請設計專利,在有效期限的十二年內慢慢累積識別性,待十二年期滿接著申請著名商標,便可不斷延展,永久保護權利。」如此策略布局才能妥善保護時尚創意工作者的智慧結晶。

不過,在「造型」的保障上,往往最難。要保障產品造型,可透過申請設計專利、註冊立體商標等方法。但設計專利的保障僅限於外觀造型,不能包括其功能性。若商品的包裝容器形狀是發揮其功能性的必要條件,則不得註冊立體商標。而我們大多無法對造型設計「本身」主張著作權,因大部分屬於實用物品,因此照他人衣服設計仿製,無法以著作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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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智慧結晶基本功第三招:授權合約怎麼定?免責聲明、擔保條款簽起來!

在職期間的創作,著作權到底是設計師本人的還是公司的?業主委外設計,著作權是業主的還是委外設計師的?和人談授權時,合約內容如何訂定更能保護自己?

陳全正律師在這裡舉了一個著名的案例,台灣米其林餐廳鼎泰豐,前陣子因為公司吉祥物「鼎仔」的商標而被控侵權。設計師先前在文創公司任職時,因為文創公司與鼎泰豐的合作關係,替鼎泰豐設計了吉祥物「鼎仔」的圖樣。後來,設計師轉往鼎泰豐任職,卻使用了在文創公司任職期間創作的圖樣,因而使設計師本人及鼎泰豐一同被控侵權。

陳律師解釋,在智財權的法律規定上,受僱人的職務著作,其雇主享有著作財產權,受僱人僅享有著作人格權。而受聘人的職務著作,著作財產權為本人所有,出資者僅可「利用」之。然而,以上兩者皆可另以契約形式劃分權利歸屬,並需於創作前約定好,一旦創作完成,僅能以授權、轉讓等方式改變權利歸屬。

當我們在簽訂授權合約時,需在契約內明文規範雙方,並特別注意授權期間、擔保條款及違約賠償等事項。站在授權方的立場,盡量避免永久的授權期間,且可搭配自動更新條款,契約期滿時若雙方未拒絕則自動續約。授權方亦可訂定逃脫條款,設置門檻,若被授權方未達標則可終止合作。在授權合約中至關重要的是「擔保條款一定要簽!」,因為一旦侵權發生,被授權方可主張自己無過失責任。違約條款亦可保障授權方,將賠償上限訂定為自己(授權方)領取的授權金總額,避免天價賠償。

無論是商標或是著作授權,對於初次合作對象,如果不清楚其操作模式,可以先考慮就區域、品相、產品等小部分進行授權,避免因全範圍授權而吃大虧,並且保持彈性,讓品牌更好地受到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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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場講座裡,陳全正律師也提到了這樣一個案例。七年前,文化部的前身還是文建會時,曾委託全球華人藝術網,執行藝術家創作建置專案,和眾多藝術家接洽、簽署日後作品使用之同意書。而後,全球華人藝術網除了執行政府專案外,亦利用這些藝術家的作品,私下轉印、製品販售,進行營利行為。藝術家們恍然大悟,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洋洋灑灑的寫了「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藝術家之作品著作權『讓與』全球華人藝術網」等字眼,這對藝術家來說,無疑是因為對智財權的知識與意識薄弱,才無辜地簽了一張賣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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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設計業界對於自身創作的保護意識非常強烈,對於著作權利更有策略性的布局。反觀國內業者對於智財權的知識還需深化,無論是設計師、業主或是代理商,皆要避免產品銷售背後的法律風險,因為一旦造成爭議,耗時耗財又勞心勞力,均非尋常之輩可以承擔。我們若能在保護著作的法律手段上多花點心思琢磨,以宏觀的角度為辛苦的智慧結晶布局,才能在混亂的時尚圈裡明哲保身,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整理撰文:Jane Yang
責任編輯:Meigo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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