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ma與Forever 21的抄襲爭議的初步結果出爐,第一輪的法律攻防是由Forever 21取得勝利,加州聯邦法院駁回Puma提出的禁售訴訟,因此造成爭議的商品目前還是可以上架販售。
Puma在4月份正式對Forever 21提告,理由是其鞋款商品明顯與Puma和Rihanna蕾哈娜聯名的款式雷同,且推出時間相當接近,Puma認為這樣的舉動已經嚴重影響到其品牌商譽及商業利益,並指控Forever 21的商業模式就是偷取其他品牌辛苦建立的名聲,搭順風車賺錢。
Forever 21面臨嚴厲的指控,也在5月份正式提出反擊,表示Puma的指控完全不合理,只是想創造自己的獨佔優勢而已,並表示Puma這些設計早就有其他人做過了,說是自己原創要別人不准使用實在不合理,希望法院能夠駁回禁售訴訟。
加州聯邦法院法官Philip Gutierrez表示,儘管Puma指控Forever 21抄襲產品對其帶來巨大的商業損害,但他們並沒有提出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的實質證據,「要根據任何訴訟理由以取得禁制令,Puma必須提出不可回復之損害的證據,而且是真正且重大的,並非推測或間接的。」
針對Puma指控Forever 21快速生產涉嫌抄襲Fenty鞋款的商品,已損及Puma品牌的商譽、業績同時也會壓抑品牌的商品售價,Philip Gutierrez認為Puma還是必須負有舉證責任,「Puma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來證明消費者對品牌認知已經減弱或是Puma由於Forever 21的侵權商品已遭受到商譽減值。」他說,「為了在第九巡迴法院先例下顯示對品牌的損害,Puma必須要做得更多,而非只遞交一份聲明,堅稱品牌形象和聲望已經或將會受損。」
Philip Gutierrez指出,Puma沒有提出金錢的損害賠償(Monetary Relief)證明,這讓它所主張的補救方法難以成立,因為那是暫時性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必須要件,這也讓法院「無法信服」如此「不尋常的」舉動是必須的。目前Puma和Forever 21雙方都尚未對此事做出任何評論與聲明。
資料來源:W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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