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名不正、言不順!四不像的台灣文創產業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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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莊國琳,跨領域工作者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今年走入第15個年頭,最近爭議性愈來愈大、批判聲音愈來愈多,許多廠商將文創冠在前頭,打著文創旗號企圖吸引消費者,一個個新文創名稱接連出現;「文創夜市」、「文創小吃」、「文創豪宅」、「文創園區墓園」,或許未來也會有「文創檳榔」、「文創香煙」、「文創情趣內衣」「文創保險套」,連八大行業也或許會出現「文創酒店」一詞,你可以說它光怪陸離、一堆亂象,你也可以說它新潮創新,這樣的新文創名詞,將來只會更多。

許多地方也都在推「文創園區」、各地農會都在推「文創館」,甚至很多企業或地方政府,都以「文創」之名,申請補助。

目前看來,好像什麼都可以與文化牽上邊,就看你怎麼定義,只要加點創意設計,什麼都是文化創意,亦即,只要有設計感,什麼都可稱「文創」。甚至有些和文創無關的,只是加上文創這兩字,也搖身一變,成為文創,搞到現在,文創,演變為一種形容詞。

前陣子,一些媒體記者詢問倒閉的新北文創觀光夜市創辦人,為何取名「文創」夜市,他回說:「是命理師算來的,文創,不是指夜市內容,只是名稱,命理師和他說,要取名『文創』,才能吸引人潮,賺到錢。」

命理師的話,完全點破許多文化界前輩所言,「台灣充斥許多假文創。」下個文創夜市,或許會說,是通靈來的。

有趣的是,這樣的文化內容和外國政府定義須立法維護及補助的文化,及建築界漢寶德老師、文學界張大春、黃春明及電影界侯孝賢導演所認定的內容,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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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建會主委陳郁秀曾提出說明,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現階段最大問題,在於沒有推出旗艦計劃,以致產值一直無法提昇。個人覺得,這只是管理學裡講的戰略與戰術問題,有兩個關鍵問題,是策略問題,這兩個問題,才是真正影響產業一直不能健全發展,且讓文化界前輩痛批的最重要原因,政府應該正視,而非感覺視而不見,這些問題藍綠兩黨執政時,都有機會修正,但好像都沒有認真去面對。

首先是產業名稱與中心定位出問題。台灣將「文化產業」及「創意產業」兩個原本分開的產業綁在一起推廣,取名為「文化創意產業」,結果,原本兩個應該各自被分別照顧及發展的產業,突然變成同一產業,進行管理。創意產業不應以「文化」為核心,因為許多好設計或好創意,其中並未包含任何一滴一點的文化元素,而更有甚者,不僅沒有文化元素,連最基本的好創意與好設計都沒有,文創產業的「文化內容」定義不清,只是把文創一詞冠在前頭,才會有「假文創」的怪異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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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則是多頭馬車的行政部門組織架構問題。台灣向英國學習創意產業政策,卻沒有學到英國最重要的由專門部門單一管理之精神,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 Sport;簡稱DCMS,文體部)單獨掌管英國創意產業,台灣將文化創意產業分給文化部、經濟部及內政部三個部門掌管,造成權責不分、效能不彰、資源重複浪費,這個問題,前文建會主委陳郁秀及現任文化部長鄭麗君在擔任立委時亦曾提過,政府行政組織多頭馬車的管理方式,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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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提出的背景
文化產業(Culture Industry)這個名詞,首度出現在1947年德國法蘭克福學派的提奧多阿多諾(Theodor Adorno)和馬克斯霍克海默爾(Max Horkheimer)兩人合著的《啟蒙的辯證》(Dialectic of Enlightenment)一書。他們為了區別「大眾文化」(Mass Culture),首次使用了「文化產業」(Culture Industry),將「文化」與「產業」(也有工業的意涵)並置,顯示一種嘲諷的意涵。

爾後,每個國家,幾乎都有自己的文化產業政策,因國情不同,重點亦不一,名稱也所差別。

台灣從農業經濟,以米、糖起家,到後來轉到紡織業、石化業,之後再發展機械業、汽車業及後來的高科技業。各國亦然,產業政策隨著國家社會發展,進行調整。在台灣,文化產業,一直存在,創意產業,也一直存在,只是一直被漠視,是弱勢產業。

因範疇很多,我們以台灣電影產業為例,早期「電影新浪潮」,開啓國片曙光,之後因多偏向藝術電影,娛樂性較差,叫好不叫座,政府亦無明確地扶植政策,導演拍片資金又少,民間企業也不支持,加上新銳導演一直缺少舞台,銜接不上來,以致台灣本土電影市場景氣低迷許久。

內憂之外,更有外患,美國在1974年通過的美國貿易法,其中第三百零一條,授權美國總統對不合理或不公正進口限制的國家,或導致美國出口商品損失的出口補貼國家,採取任意的貿易制裁措施,而這項規定也就是俗稱的「301條款」。

由於為了配合台灣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GATT),再加上缺乏法國文化例外(L’exception culturelle)那樣強捍保護本土影視產業之政策,台灣在1994年逐步開放外片進口配額,並在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後,外片配額全數取消,美國好萊塢商業大片大舉入侵,台灣電影產業,瞬間崩盤。

不只電影產業,其它藝文及創意工作者,亦受嚴重挑戰。2002年,文化創意產業被提出來了,台灣才開始重視及正視「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這兩個產業,個人也覺得提出這樣的新產業政策絕對是正確的發展方向,但目前看來,這個產業目前出現許多問題,確實需要去重新調整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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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像的台灣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制定方式
參考英國創意產業政策內容+套用澳洲經濟學者的文化理論+採取法國政府部門分權推動產業運作模式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主要參考英國1997年開始的創意產業政策內容,同時還引用澳洲經濟學者大衛索羅斯比(David Throsby)於2001年提出的「文化產業同心圓理論」(The Concentric Circles Model of Cultural Industries)。再加上類似學習法國政府部門分權推動產業運作模式,這是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的政策架構制定及政府部門運作方式。

首先,我們來看英國創意產業背景及產業核心思想是什麼,而澳洲經濟學者David Throsby的文化產業同心圓理論,又到底在講什麼,另外,我們再來看,為何法國的行政部門多頭馬車政策行得通,台灣的行政部門多頭馬車政策行不通,原因出在哪裡。

英國「創意產業」創立背景:
1997年創意產業籌備小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

英國前首相布萊爾(Tony Blair)帶領工黨在1997年結束保守黨(Conservative Party)長達18年的執政。布萊爾當選後,提出新英國(New Britain)概念,希望改變英國舊有帝國形象(Old Empire),期望透過如工業設計、藝術設計等創意力量,改變英國老舊形象,因此成立「創意產業籌備小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

1998年創意產業藍圖(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界定產業內容:
創意產業的真正內容是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在1998年發表的創意產業藍圖(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首度系統性定義產業範疇,揭露這些產業經濟貢獻及所面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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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在1998年英國創意產業藍圖中的13個產業。(圖/BeautiMode)

澳洲經濟學者David Throsby的文化產業同心圓理論中心思想是「核心創意藝術」,不是「文化」

同心圓理論(Concentric Circles Model),其實很早就被用在許多地方,不同產業的學者專家也都喜歡運用,尤其在城市規劃上。David Throsby提出的文化產業同心圓理論,只是套上文化的概念。它的理論中心,為核心創意藝術,並非傳統藝術(Traditional Arts)、純藝術(Fine Art)或傳統文化(Heritage Culture),和英國創意產業一樣,以「創意」為主要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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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者」架構的「文化」產業理論,仍具爭議性:
David Throsby文化同心圓第一個圈,是Core Creative Arts(核心創意藝術),包含文學、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往外第二個圈是Other Core Creative Industries(其他核心創意產業),包括了電影、博物館、藝廊、圖書館、攝影;第三個圈圈則是Wider Cultural Industries(更廣義的文化產業),囊括文化資產的相關服務、出版與平面媒體、電視與廣播、錄音、電玩與電腦遊戲;再往外最後第四個圈圈是Related Industries(相關產業),包含廣告、建築、設計、時尚。

David Throsby是經濟學者,以同心圓理論逐層架構文化產業,成為其個人理論,這樣的文化產業理論,並非得到所有文化學者或文化界工作者認同。例如,有人質疑,為何建築會放在最第三圈之類的討論。

姑且不論爭議性,它只是個產業分析工具,我們去看他同心圓理論中心思想,是「創意」,並非「文化」。

同樣是多頭馬車部門管理,台灣與法國差別在哪裡?
台灣初期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時,文化部尚未成立,只有小小文建會,經費及人力皆不足、當時將文創業務分到文建會、新聞局、工業局推動,是可以理解的過渡措施。

2012年,政府組織再造,成立文化部,所有文創項目,理將全部回到文化部管轄,和英國一樣,然後下放權力,透過不同專業執行單位推動執行。不過,卻分給文化部、經濟部、內政部三個部門管轄,這是造成文創產業推動行政效率不佳、經費重疊及資源浪費,更重要被業界人士覺得行政部門專業度不足的最重要原因。

法國政府中央各單位都有文化部門協助執行活動
台灣的政府組織運作方式,仿法國雙首長制,行政部門組織運作也類似,但,產業政策跨部門推動細節,台灣並沒學到。

大家很喜歡引用法國前文化部長賈克朗(Jack Mathieu Émile Lang)所說的話:「法國有44個文化部」。其實,法國只有1個文化部,所謂有44個文化部,是指法國中央政府各部會,都有自己的文化部門,文化在法國,不只是由文化部在管理及推動,其他相關部會亦在管理及推動文化,這意謂文化涵蓋層面相當廣。

法國的文化政策制訂,是由法國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進行,但這44個文化部門,可以靈活配合、協助文化政策及產業推動,它和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多頭馬車運作模式,又不太相同。台灣的經濟部、內政部,並沒有像法國一樣,有各自的文化部門,人員專業度及對文化藝術產業的了解度、重視度及尊重度,自然有差別。

在法國,看起來像多頭馬車的部門執行方式,其實是由專業的政府官員加上專業的幕僚與組織單位去推廣。


法國政府各部門,互設產業辦公室、彼此編列推動預算並有大量專業幕僚
法國政府不同行政單位,除有自己的文化部門外,亦互設部門辦公室,不同部門,彼此編列預算。法國文化政策的建立,是透過文化事業制度化與人員專業化這兩股緊密連結的運動來進行的,這也是法國文化會推動那麼完善且專業的重要因素。

法國文化部與其它行政部門,皆有大量來自業界的專業人士,提供產業知識與專業建議。業界專業人士,無須經過國家考試,便可進到政府相關單位,協助執行業務推動。

在台灣,為補救這缺失,會公開招募約聘職人員。若看過《菜鳥公門飛》這本書,我們會了解一些台灣公部門的問題。這位作者,曾寫給林全院長一封公開信,他提到,不少約聘職的人員是靠裙帶關係進去,並非是真正業界專業人士進去,很多是政治酬庸的分配,也都是選民服務的一部分。所以台灣約聘人員,是否全為業界專業人士,也是個問號。

台灣沒有「文化例外」,只有「文化KPI」
台灣規劃學習法國「文化例外」(L"exception culturelle)的政策,個人覺得,是進步的象徵,法國「文化例外」,有其歷史背景,為了對抗美國好萊塢大眾流行文化,法國人認為,文化不等同於商品,因此制訂保護法國本土文化政策,且透過有國際影響力的法國文化界人士,強烈捍衛。

法國任何公部門皆有文化預算,比如教育、體育、司法、國防、經濟、外交等單位。法國政府的文化投資,佔國家總開支的1%,他們可以不計票房地去支持像類似蔡明亮導演這種藝術電影或前衛藝術的創作。沒有商業票房可言的法國藝術電影作品,在法國受到嚴格的保護,但在台灣,沒有票房,一定會被立委及民眾開駡,浪費人民的納稅錢。

我們看蔡明亮之前的作品《臉》,獲法國羅浮宮典藏,當時選擇於國家音樂廳放映,為了蔡明亮,法國羅浮宮館長亨利羅瑞特(Henri Loyrette),更在睽違15年後親自訪台。《臉》這類型作品,說穿了,就是沒有票房的藝術電影,若用台灣政府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KPI)方式檢視,會很慘。

然而法國人對蔡明亮這類藝術導演重視的程度,相較於台灣,讓人覺得汗顏。

另外,法國為保留高級訂製服(Haute Couture)產業,這是個賠錢的產業,法國卻無所不用其極,透過各種補助,盡全力保留及扶植這個產業,因為這是國家對外極為重要的文化形象,這種形象,無價,但,在台灣,扶植這種高級工藝,凡事KPI的政府產業政策,有可能嗎?應該很難!

對法國人來說,文化不是商品,請不要用KPI來評量它。

資料來源:Gov.UK、UNESCO、文化部、遠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公視、Shutterstock


作者 莊國琳
台灣宜蘭人,跨領域工作者。從小在單親媽媽的裁縫機底下長大,曾協助台灣服裝設計師古又文及陳劭彥登上國際時尚舞台。踏入時尚圈之前,在藝術界打滾多年。在琉璃工房工作期間深受執行長張毅說過的一句話:「只有文化,才有尊嚴!」影響,對文化保存與推廣存著使命感。在大趨勢畫廊工作時,協助當代藝術家如李再鈐、莊普、吳天章、陳界仁等相關展覽策劃及作品銷售推廣,對藝術的廣度、深度以及藝術市場有更全面的了解。

具有商學、媒體研究及藝術設計的學術背景。曾與攝影前輩謝震隆、翁庭華學習傳統攝影及暗房,喜歡庶民文化的生命力,懷念小時候在戲棚下觀看野台布袋戲及歌仔戲並且吃著把噗的童年。英國留學期間為欣賞英超聯賽 (FA Cup),在南安普敦足球俱樂部球場擔任清潔人員。

專長:藝術與時尚策展、時尚藝術經紀、文化研究及文化政策研究、跨領域合作、品牌管理與整合行銷、傳統及當代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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