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設計師遇上專業盜版蟑螂!專家指點如何保護原創心血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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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時尚設計師的原創設計,難免會遇到英雄所見略同的情形,更遑論產業中總是不乏一些投機取巧的人士,直接盜用創作者辛苦的心血結晶,廉價出售。當永續意識抬頭,舊物升級再造形成風潮,創作者若是遇到自己運用舊物升級再造的半成品,擅自被合作廠商公開,甚至私下對外接單,宣稱可以製作同款設計......身為創作者,遇到這種情形,究竟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法律上有句話:「有權利才有救濟」。它的意思是,要能有具體的法律效果及救濟,須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前提。否則,訴求也僅只是無強制力的道德呼籲了。

對於創作者而言,「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創作者用以維護自身權利最重要的武器了。其中,最常見且被使用的有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但這些智慧財產權分別獨立、各有不同的要件,需依個案情形,決定適合的智財權保護策略。因此,智財權議題從來不是單點思考,而須依創作特性、智財權要件,甚至地區、時間、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才能找到最佳解法,而這也就是智財權的魅力之處。


假如設計師認為自己的設計被合作廠商侵害,我們就要先了解設計師認為「他被侵害了什麼?」才能依此判斷智財權處理策略。舉個例子,先前曾有個案,是合作廠商自行將設計師的創作公開甚並藉此招攬販售,設計師並認為合作廠商有兩件錯誤行為:1. 廠商能夠提供客戶與該設計師同樣的完成品;2. 廠商擅自將設計師半成品公開。

其中,公開半成品的問題較單純,合作廠商主要可能涉及營業秘密侵害及保密義務違反議題。但合作廠商提供產製相同的完成品,這個議題就複雜了。我們直接進入問題主題討論。

問題一:合作廠商私下接單製作同款設計違法嗎?

1. 問題核心:關於設計師控訴廠商不可做或侵害的行為,有兩種情形:(1)針對同樣款式的作品,或是(2)針對同樣概念,也就是設計師的概念不可被使用;說白話一些,就是廠商「不可用同樣的製作手法」去製作產品。這將導引出不同的保護及維權思考,其中,本篇會一再提及著作權重要觀念:「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大家不妨先抓住此重點,一起進入問題思考。


2. 如果是「特定作品本身」:
(1) 說白了,就是廠商不能夠製作「相同」的完成品。所以,要討論的是「該完成品本身」是否受智財權的保護。而這裡最常主張的權利,就是著作權了。

(2) 我國著作權法中,有規定「美術著作」,要求符「原始性」及「創作性」,並僅需有最低創作性(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之創意高度(美學不歧視原則)即可。設計師作品的原創性,應無太大疑問,時尚設計的借鑑議題,會涉及到原始性,但此與本次主題關連性較遠,故先打住。

(3) 接著,此完成品如果是獨立手工製作,可主張是著作權法中「美術著作」中的「美術工藝品」(強調獨一無二)。但若是已可透過模具生產的「工業產品」,過往主管機關智慧局曾認為不受著作權保護。不過,近年來已有法院判決認為,不應如此機械化操作,仍應從產品整體造型、顏色、形象、佈局,只要有一定之表達及創作高度,且並無有限性表達之情形,仍得主張著作權,不應以著作人是否以大量生產為目的作為著作權法保護與否的準據(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判決,該案討論的是Celine Luggage、Givenchy Pandora等包款)。因此,不妨以美學角度思考,放寬著作權的認定,能夠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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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但是,這裡美術著作保護的極限也僅是「相同外觀表達」的作品。因此,廠商如有風險意識,而刻意迴避完全相同的作品表達,而改以同樣的製作概念,則將因為從視覺外觀「表達不同」的作品了,所以要認定仍有侵害該「特定作品」的著作權,就有一定困難。而這也是後面要接續討論的「創作手法」保護的核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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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是「創作手法」:就是設計師所闡釋的概念。

(1) 這時就凸顯出著作權的侷限了,著作權法明文保護「表達」而非「概念」。因此,要主張「創作手法」具著作權,即有相當的疑問。此不難理解,在設計或時尚業界,其實將「拼接」的「概念」用於衣著、鞋款上,也有相當案例。(不過這裡的核心議題其實在於時尚設計的保護困境,其所涉及借鑑本質、流行元素的循環等議題,礙於篇幅,此處不多加討論)。

(2) 於創作手法的概念延伸思考下,我們可以發現2019全球「IT bag」流行之一是所謂「Mini bag」,各精品品牌如Louis Vuitton、Dior、Hermès等皆相繼推出,但彼此間也沒有侵權的問題。同樣的情形也可延伸到先前藝術家John Yuyi以「模特兒臉部畫上各類logo」的呈現方式及遭侵權爭議,皆係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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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但在上述著作權保護界限下,該如何突破困境?

A. 可於同樣的設計作品中,強化一致的「視覺符號」,像是同樣的「配件」、「圖案」等,而對於該配件、圖案以著作權及另外的「設計專利」、「商標」保護,則在系列作品中,廠商只要使用到該等配件或元素,則仍構成侵權。

B. 結合的技術:如果在拼接需具有一定之技術,亦得思考以專利方式保護。

C. 以Nike為例,其已經很普遍地將鞋款設計的特色,透過設計專利予以保護,有興趣者可上智慧局的專利檢索系統查詢。試舉一例,先前橫空出世的「Nike Adapt BB」自動綁帶籃球鞋,其鞋側邊的「按鈕設計」等就有設計專利保護(設計專利:D202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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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合作廠商擅自po出半成品

1. 時裝週展示的作品已廣見於媒體下,只是尚未規格化的設計(如果仍屬於「未完成的創作」則又是另一個議題了),則如同前述,既然是特定作品被公開,由於該作品具有著作權,則可能至少涉及到著作權當中「公開發表權」的侵害,此權利是保護作者有自行決定發表與否的權利,當然還有其他細項的著作權。

2. 這類事前違法的公開,其實是業界很重視且介意的,先前就曾有國外遊戲網站,因為洩漏《寶可夢 劍/盾》畫面,而遭任天堂封殺的案例。

3. 此外,業界也常將未公開的作品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一旦被第三人任意公開,則得主張營業秘密受到侵害。

4. 另外,設計師與合作廠商間如果有相關契約關係,像常見的NDA、合作契約中的保密條款等,也可以依此主張違約,但請務必事先將此類條款及保密義務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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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及小結

由上述可知,將舊物升級再造的設計,以著作權方式雖可能保護到個別的作品,但恐無法延伸到「整體拼接概念」的保護。

此時,設計專利及商標是個能夠補強保護的措施,但此類權利須透過申請註冊、審查等程序,而有地區、時間、金錢成本的考量議題,也是創作者需留意的。

這時候,其實透過契約規範廠商應遵守的行為義務是更好的方式,契約可說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如果事前即約定廠商不得未經同意公開作品、不得私下以承接或製作相類作品等,其實都是實務上常見到的條款,也有相當的嚇阻作用。所以,簽好一份契約是很重要的(提醒三次)

另外,我國還有公平交易法,其對於「著名表徵」亦有規範及保護,近年來有名的例子就是Rimowa行李箱的「外觀百摺設計」,如果設計師的「拼接混搭」概念持續強化,或許日後假以時日亦有依此主張的可能性。

最後,在本案例中,雖比較少談論到商標,但商標其實是創作者需先重視的,成本低,效益高,價值能夠累積,絕對是創作者必須注意的議題。

撰文:陳全正
責任編輯:Ivana Yang

關於作者:
陳全正,眾勤法律事務所律師/副所長,擅長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案件處理及諮詢,並致力於協助文創、設計工作者拓權、授權、維權。FB粉絲專頁:法律兵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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