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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紳裝】聲明節錄: 為保護與存續這辛苦的結晶,紳裝西服有限公司創辦人李萬進,於民國79年起,以紳裝有限公司為商標權利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申請「紳裝及圖」、「紳裝及圖gentlemen」商標註冊,並已核准在案。紳裝西服有限公司為「紳裝及圖」以及「紳裝及圖gentlemen」之商標權利人,並於西服商品以及相關服務上取得上述商標專用權(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註冊第00047420、00933959、01461540、01469262號商標)。
連日來紳裝西服有限公司不斷接受到相關單位投訴,指出相關消費者誤以為GQ雜誌與高梧集紳士服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石煌傑先生所舉辦的「Suit Walk紳裝走路」以及一切以「紳裝」為號召的收費活動,為紳裝西服有限公司所舉辦,實則已經有混淆相關消費者情形,為避免消費者持續混淆擴大之可能,紳裝西服有限公司發函予Suit Walk紳裝走路主辦單位(GQ雜誌與高梧集紳士服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石煌傑先生),期盼主辦單位能夠希望能夠協助並商討解決辦法。
有關這個「聲明」與「商標權」之間的關係
「紳裝西服有限公司」目前已取得的註冊商標共有5件
1.第12類:各種男女服裝之設計、縫製、修改服務及各種布匹之剪裁、縫紉等業務之服務。 2.第25類:襯衫、西服、套裝/衣服、靴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冠帽、禦寒用耳罩、襪子、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腰帶、吊褲帶。 3.第35類:布疋、衣著、服飾品零售。 4.第40類:服裝剪裁、服裝裁縫、女裝裁縫、服裝修改、刺繡、編織。
從其早年申請的商標可以看出該公司的商標主要指定的部份大概可以界定為「服務」(申請當時的第12類、第40類)與「產品」(申請當時的第25類、第35類)。
「紳裝」的主張有理嗎: 會構成商標權侵害的情況有四種(商標法第35條 第二項):
A.在「同一(相同)」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使用「相同」於他人已完成註冊的商標。 B.在「同一(相同)」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使用「近似」於他人已完成註冊的商標,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C.在「類似」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使用「相同」於他人已完成註冊的商標,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D.在「類似」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使用「近似」於他人已完成註冊的商標,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所以,以原商標權人的權利,比較可能是以「D」的情況,提出「商標可能受侵害」的主張。
該公司是以製作、販賣西裝為服務、產品內容,已完成註冊的商標權中,確實也包含了「紳裝」兩字,所以從商標權人的立場來看,其主張並無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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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紳裝」的商標與「Suit Walk Taipei台北國際紳裝日」: 再看「Suit Walk Taipei台北國際紳裝日」,實質上是一個活動,並非以「紳裝」為品牌進行販售衣著類商品、或提以「紳裝」為品牌提供服裝訂製服務(參加活動者應該都很清楚這是一個活動),所以客觀上應該不至於有造成相對應消費者有「混淆誤認」的情況;但反過來說,原來「紳裝西服有限公司」的客戶,是否有可以誤以為「Suit Walk紳裝走路」是該公司所辦理的活動?客觀來看,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不過這個案子應該不至於到「侵權」的位階,因為實際上「紳裝西服有限公司」並未在「活動舉辦」的相關類別進行商標註冊,且從其早期註冊的這幾個商標來看,其商標的組成要件包括「圖像及文字的組合」,所以其可做的「侵權」主張應該是前述的「(4)在「近似」的產品或服務類別,使用「近似」於他人已完成註冊的商標,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但若以主張這點,商標權人要舉證的關鍵則在於「是否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個人覺得,不一定能佔上風。幾個原因:
1.原申請案並未申請在「活動舉辦」的類別,僅能以「近似商品或服務」提出維權主權,但「Suit Walk紳裝走路」僅是個活動,既無以「紳裝」為品牌販售衣著類商品,亦無以「紳裝」為品牌提供訂製服。
2.即便活動使用了「紳裝」二字,但整體活動名稱為「Suit Walk紳裝走路」,與「紳裝」二字實有相當大的差異。
3.「Suit Walk紳裝走路」活動今年已經是第五年舉辦,若要說有造成混淆誤認的情況,應該在前一、二年就會發生,在現今的情況,會不會反而普遍印象及認識是「Suit Walk紳裝走路」?
4.同上,「Suit Walk紳裝走路」活動可以列舉這幾年活動舉辦的內容,證明不會有造成混淆誤的情況。
5.「紳裝」二字,通念是否已成為「紳士裝扮」、「紳士西裝」的簡稱?如果是,還有商標淡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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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紳裝西服有限公司」已經片面發表聲明,代表也非常重視此事;另外從智慧財產局的官網上可以查到該公司於今年的2月13日也在其他多個類別提出了有關「紳裝」二字的商標,依常理判斷,核准的可能性極高(因原本「紳裝」二字即包含在他原來已經完成註冊的商標中),估計是為了補強前述所說,在其他類別進行註冊(其中包括出版、展演之類)。
在此也建議「Suit Walk Taipei台北國際紳裝日」主辦單位應該重視此事哦!
1.建議在此一同時,也針對此事發表聲明,表明兩者並無關係(清楚畫出界線);
2.主辦單位應該要考慮盡快的把「Suit Walk Taipei」、「台北國際紳裝日」、「Suit Walk紳裝走路」等足以代表活動的形像、文字,提出商標註冊,至少在第41類「活動舉辦」、「出版相關」等類別(可以參考「雙十一」的策略),否則明年的活動,或許會有其它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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